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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钟英剑其他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3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u0026ldquo;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u0026rdquo;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u0026ldquo;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种植条件;罚款人民币4887.5(肆仟捌佰捌拾柒点伍)元整。u0026rdquo;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己缴交罚款4887.50元,至今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国土斗罚字(2014)3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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