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莫**自然资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莫**自然资源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行非诉审字第142号及(化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3)第那C0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处罚如下:一、被执行人莫**在十五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自行恢复土地原状;二、对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107平方米土地共罚款6420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社会客观原因,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社会客观原因,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茂化法执字第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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