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补正后,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决定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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