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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与钟某某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北国土铁罚决字(2014)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土局作出的北国土铁罚决字(2014)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钟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且经申请人催告履行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北国土铁罚决字(2014)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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