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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广西壮族自治**路管理支队九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泽诉被告广西壮族自**路管理支队九大队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凌*泽因广西壮族自治**路管理支队九大队已撤销对其交通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的,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负担,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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