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泽诉被告广西壮族自**路管理支队九大队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凌*泽因广西壮族自治**路管理支队九大队已撤销对其交通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的,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负担,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