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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海市卫生局与被申请人曹**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北卫公罚(2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北卫公罚(2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自2014年2月至4月23日在北海市金海岸大道金海苑小区11号从事美容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该《行政处罚定书》于2014年6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缴纳的罚款1500元及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的加处罚款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北**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北卫公罚(2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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