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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理局与北海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海**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北城执政罚(2014)21号《北海**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北城执政罚(2014)21号《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北海市**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4年7月12日擅自在北海市广东南路168号海尚一品项目楼盘前挖掘人行道开设路口,开挖面积为63.64平方米,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的规定,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予10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30日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缴纳的罚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北海**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北城执政罚(2014)21号《北海**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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