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王**作出海土资龙华字(2014)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王**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龙行审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对该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的存款17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