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政管理局行政决定行政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南省**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工商龙处(201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申请人查明,2014年5月5日,申请人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申请人在海口市海府路XX号营业厅及海口市美兰**季沐歌展示中心发布内容为“国**计局发布四季沐歌太阳能蝉联全国销量冠军”、“热烈祝贺四季沐歌太阳能全国销量第一”、“热烈祝贺四季沐歌太阳能全国销量遥遥领先”、“买四季沐歌有天大惊喜订货送豪车幸运赢大奖”等广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了扩大经营“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品牌的知名度,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含有虚假宣传用语的广告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海工商处字(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40000元整的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2014年7月24日送达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海工商催告字(2014)10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201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拒收该催告书。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查明被申请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的海工商处字(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海南省**政管理局于2014年6月24日对被申请人海南**有限公司作出的海工商龙处(201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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