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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与海口**生局行政决定行政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卫生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30日对被申请人游翠平作出的海龙卫医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作出的海龙卫医催(2014)17号催告书在海南日报公告时间未到期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游翠平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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