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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与重庆红**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监支)安监管罚(2014)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9日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许**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红**有限公司在修建化粪池时于2014年9月24日17时50分化粪池围墙突然垮塌,造成作业人员晏**死亡,另两名作业人员受伤的安全事故。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3日送达《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6日以重庆红**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未按照建设行业规范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万州(监支)安监管罚(2014)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重庆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壹拾贰万元)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处罚决定书告知被执行人重庆红**有限公司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重庆红**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27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红**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红**有限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处罚的催告通知,被执行人重庆红**有限公司仍未自觉履行。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万州(监支)安监管罚(2014)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万州(监支)安监管罚(2014)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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