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诉被告开县公安局、第三人邹声合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有限公司与梁平**护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思**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志学与重庆市**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与重庆红**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刘**与奉节县公安局朱衣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云阳县**育委员会,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梁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王**与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