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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诉被告开县公安局、第三人邹声合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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