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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云阳县**育委员会,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武诉被告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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