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祥**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合法性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梁平人社监罚(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并参照重庆**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八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梁平人社监罚(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