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不服被告奉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及重庆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朱**请求撤销奉节县公安局作出的“奉公(永安)决字(2015)第6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请求依法追究第三人闵*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向原告朱**进行了释*,原告朱**不同意撤回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不同意对第二个诉讼请求进行分案处理,2015年7月16日本院依职权决定对原告朱**请求依法追究第三人闵*刑事责任予以分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请求依法追究第三人闵*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取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