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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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