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巫山县公安局、第三人沈庆寿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刘**与奉节县公安局朱衣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云阳县**育委员会,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梁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刘**不服梁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限公司与重庆**境保护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冉*,刘*等与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祥**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行裁定书
肖**与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詹**与巫溪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