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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奉节县公安局朱衣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奉节县公安局朱衣镇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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