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奉节县公安局朱衣镇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胡**与云阳县**育委员会,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梁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邹**与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开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祥**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行裁定书
沈**与巫山县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忠县卫**委员会与丁**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李**与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