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开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蜀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被重庆市公安局受理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