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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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