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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奉节县**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节人社监罚(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奉节县**限公司拒不履行奉节人社监令(2013)14号指令书为由,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4年3月5日作出奉节人社监罚(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奉节县**限公司处2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在2014年3月18日前按照奉节人社监令(2013)14号的要求支付职工工资457515元的法定义务。并于2014年3月6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奉节人社监罚(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奉节人社监罚(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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