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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庆**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琼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琼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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