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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喻**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u0026amp;ldquo;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修建的建筑面积252.53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u0026amp;rdquo;。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办事处联农村二组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经测量,总占地面积318.55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318.55平方米。按土规房屋总面积252.53平方米,水泥坝173.7平方米。被执行人修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5年5月22日,依法作出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为: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18.55平方米;二、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修建的建筑面积252.53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三、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18.55平方米处耕地开垦费(15元/平方米)1倍的罚款,即罚款4778.2元。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但是被执行人经催告后至今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证据:1、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渝涪综执(土)立字(2015)第110号立案审批表。3、勘验记录。4、调查询问笔录。5、被执行人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表。6、照片一张。7、测量报告。8、涪国土函(2013)518号关于涪陵区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执行情况的复函。9、渝涪综执(土)终字(2015)第110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10、渝涪综执(土)告字(2015)第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1、渝涪综执(土)听字(2015)第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2、渝涪综执(催)告字(2015)第110号催告书。1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催告书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

经过听证,本案争议焦点是否应当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对被执行人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认定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喻**认为,自己原先的旧房因地质灾害滑坡,房屋成为危房不能居住。我已经向国土局和建环局提交了申请,但没有批给建设房屋的土地。自己在为了安全,在无奈的情况下,才占用农田建设房屋的。如果将建设的房屋拆除,全家将没有居住的场所。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10)36号文件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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