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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先建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荣*建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先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先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先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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