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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维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杜*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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