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容诉被告成都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易*容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易兵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兵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兵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