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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友平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先友平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先友平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先友平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先友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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