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成都**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非诉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在龙泉驿区通安街道圣南社区3组成渝高速龙泉站出口对面绿化地带户外广告(大型看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龙泉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嗣后,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向成都**民法院申请复议。2015年7月21日,成都**民法院作出(2015)成执复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在这期间,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龙城罚字(2014)第001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6月25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都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嗣后,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向成都**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7日,成都**民法院作出(2015)成行终字第67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异议期间,被执行人均委托他人出庭,且委托代理人因其他原因被刑事拘留。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未在工商登记营业地址,其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经合议庭评议,应当采用法定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送达相关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并告知逾期未拆除,本院将强制拆除,并承担因拆除户外广告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因送达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相关法律文书需要一定时间,故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则及时恢复执行。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执行标的为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在龙泉驿**南社区3组成渝高速龙泉站出口对面绿化地带户外广告(大型看牌)。现被执行人都华晶**公司尚未拆除龙泉驿**南社区3组成渝高速龙泉站出口对面绿化地带户外广告(大型看牌)。

二、终结(2015)龙泉非诉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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