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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其处罚决定,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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