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74日,我院受理了原告成华区明牌**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成华**品店于2015年5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成华**品店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华**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华区明牌饰品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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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和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建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和大邑县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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