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10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冯*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冯*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冯*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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