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华区晶永恒饰品店与成都市**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74日,我院受理了原告成华区晶永恒饰品店诉被告成都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成华区晶永恒饰品店于2015年5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成华区晶永恒饰品店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华**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华区晶永恒饰品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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