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74日,我院受理了原告成华区晶永恒饰品店诉被告成都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成华区晶永恒饰品店于2015年5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成华区晶永恒饰品店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华**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华区晶永恒饰品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杨**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和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易*容诉成都市**监督管理局、成都**有限公司锦华店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维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先友平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和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和成都市**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与双流县**管理局行政其他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