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美诉被告金堂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柳*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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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金堂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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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和大邑县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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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金堂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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