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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武诉被告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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