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武诉被告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原告苏莉诉被告邛崃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荣县**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金堂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与金堂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金堂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自贡公安局沿滩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肖*英诉被告自贡公安局沿滩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英诉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曹**与荣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