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自贡爱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5)大非执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爱儿康立眼耳鼻喉**公司的银行存款60,011.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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