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边**源局申请执行攀枝**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5

案件描述

盐边**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1日送达给攀枝**有限公司。攀枝**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盐边**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经催告履行未果,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盐边国土(处)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盐边国土(处)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国土资源局局作出的盐边国土(处)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352698.6元”的处罚由本院组织实施;其余处罚由申请人盐边县国土资源局商请盐边县红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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