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合江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郑**以“四**学院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与苏州华**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有一定的差异,被告同意对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部分在文字上作一定的改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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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泸县**管理局与泸县牛滩交通车队加油站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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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合江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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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古蔺**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古蔺县公安局双沙派出所、吴**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