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古蔺县公安局双沙派出所、第三人吴**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范*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陈**与梁**、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古蔺**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古蔺县公安局双沙派出所、吴**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合江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罗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罗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执行裁定书
梁**与古蔺县公安局、陈**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古蔺县公安局双沙派出所、吴*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