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马**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广卫计医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内容:1、收取行政罚款40000元;2、收取逾期加处罚款40000元。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计医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2日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举报信称u0026amp;amp;ldquo;广汉市金轮镇有一个马*牙科,涉嫌无证行医u0026amp;amp;rdquo;,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初步核实马**涉嫌非法行医,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拟对其作出没收非法诊疗药品、器械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5年1月29日向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4日作出广卫计医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马**,处罚内容为:1、没收非法诊疗药品、器械8.7公斤、空气压缩机1台、牙科治疗椅1台;2、罚款4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期限到后,马**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5年8月25日,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马**送达了《催告书》。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计医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广卫计医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马**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元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于十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马**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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