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荣法行非审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权利人至2015年9月尚未受偿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5)荣法行非审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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