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赖*不服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以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已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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