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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业局申请执行陈**林业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米易县林业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陈**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0日左右,陈**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米易县森林经营所管理的国有林白沙杠(小地名)处占用林地180平方米修蓄圈及修路。米易县林业局于2015年1月21日接到举报后,于次日立案。之后,米易县林业局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2015年2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米林罚决字(2015)第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陈**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800元。米易县林业局于2015年2月13日向陈**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陈**既未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31日,米易县林业局向陈**送达催缴通知书,限陈**10日内缴纳罚款1800元。到期后,陈**仍拒不缴纳。为此,米易县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陈**拒不缴纳的罚款1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米易县林业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被申请执行人陈**收到限期缴纳罚款的决定书后,既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且经催收后仍拒绝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米易县林业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米林罚决字(2015)第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陈**处以罚款1800元”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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