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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张**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张**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行为违反**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纳**商局依据**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泸纳工商处字(2015)第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即:u0026ldquo;一、将扣押的11套台式电脑、2台电脑主机和1个交换机予以没收;二、处以罚款1万元u0026rdquo;。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纳**商局遂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张**罚款10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泸纳工商处字(2015)第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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