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公司(以下简称三**司)不服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区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三**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