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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公司不服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公司(以下简称三**司)不服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区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三**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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