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青川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因与青川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出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青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