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因与青川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出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青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