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督管理局和郑起友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宁波市**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4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行审字第102号行政裁决书确认地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2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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