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宁波市**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4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行审字第102号行政裁决书确认地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2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