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监督局与杨**其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监督局依据乐山市**政管理局乐沙工商行处(2009)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0)沙湾行执非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其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应向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监督局支付执行标的款60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00.00元。以上共计608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认为

本案在恢复执行前已对杨**所有的位于沙湾区沙湾镇大林村(已与沙湾镇世坪村合并)仰天窝的405亩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252495元。杨**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5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5件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参与对该拍卖价款进行分配。经5位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一至同意对拍卖价款252495元作如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分配受偿22307.00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3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受偿106787.00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5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廖**受偿41600.00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5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蔡**受偿55145.00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6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受偿26656.00元。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分配受偿22307.00元后,自愿放弃余款及其他请求权利。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乐山市**政管理局乐沙工商行处(2009)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