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宜宾**卫生局申请执行刘**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宜宾**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非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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