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翠卫医罚(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的存款6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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